在医院家具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在前期需求调研阶段已经参与了方案设计或预算报价的厂商、经销商或设计公司,后续又想参与正式投标,这确实需要谨慎对待。核心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除外)。这是为了防止这些供应商因前期工作获得的不当优势,破坏公平竞争。
医疗家具雄厂长 结合多年的医用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实操作案例来说明存在的法律风险
下面用一个表格来概括不同前期参与情况是否通常被允许投标:
前期参与内容 | 是否可参与后续投标 | 关键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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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如出具正式设计方案、技术规范书) | 否 | 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因其工作构成了项目的基础和导向,已获得明显竞争优势。 |
仅参与“需求调研”(如提供市场资讯、产品参数或预算参考) | 是(通常允许) | 被视为采购人收集市场信息的行为,未提供法定禁止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 |
既提供“整体设计”又参与“需求调研” | 否 | 一旦被认定为提供了“整体设计”服务,即便也参与了调研,仍被禁止投标。 |
📌 判断的关键:区分“整体设计”与“需求调研”
判断前期参与方能否投标的关键,在于准确区分其提供的究竟是**“整体设计”或“规范编制”服务**,还是单纯的**“需求调研”或市场咨询**。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通常指:为项目提供了具有唯一性和导向性的专业服务。例如:
- 出具详细的、带有效力且被采购人采纳的全套家具设计方案。
- 编写项目的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等采购需求的核心文件。
- 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 这些服务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技术路径、标准和需求框架。提供此类服务的供应商若再投标,便属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法律明确禁止。
“需求调研”通常指:采购人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广泛地向多家市场供应商进行咨询,收集产品信息、技术趋势、市场价格等。例如:
- 应采购人邀请,参加需求讨论会并提出非约束性的建议。
- 向采购人提供公开的产品目录、技术参数或市场行情信息。
- 应采购人要求,出具仅供参考的预算估算或方案设想。
- 若供应商仅参与了此类活动,并未提供具有唯一指向性的“整体设计”或“规范编制”服务,那么其参与投标通常不被法律禁止。

⚠️ 注意事项与风险
即使法律有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 “度”的把握:有时“需求调研”和“整体设计”的界限可能模糊。如果某家公司在“调研”中提供的方案过于具体和详尽,以至于实质上承担了设计工作,并被采购人直接采纳或大部分采纳,那么它很可能被视同为提供了“整体设计”服务,从而失去投标资格。
- 程序的公正性:为确保公平,采购人应在调研阶段广泛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避免仅与个别供应商进行深入单一交流,并及时公开采购需求,让所有潜在投标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 异议与投诉:如果竞争对手对中标供应商的前期参与行为提出质疑,财政部门会进行核查。核心是审查证据(如合同、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判断该供应商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性质。
💡 结论与建议
总而言之,在医院家具采购项目中:
- 如果一家公司在前期只是提供市场信息、参考意见或普遍性的方案构思(即“需求调研”),那么它在后续招标中中标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
- 但如果它前期直接承担了具体、详尽且被采购人采纳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即“整体设计”或“规范编制”),那么它在后续招标中中标是违反法规的,一旦查实,其中标结果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给你的建议:
如果你代表采购人:
- 在需求阶段尽量避免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过于深入和排他的技术交流。
- 若需专业意见,可聘请明确排除投标意向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或同时邀请多家潜在供应商参与讨论。
- 清晰界定各方角色,避免让某家供应商做出具有“唯一性”的设计输出。
如果你是一家供应商:
- 在参与前期工作时,明确自身角色和提供内容的性质。如果希望后续参与投标,应避免提供可能被认定为“整体设计”或“规范编制”的服务。
- 如果竞争对手在前期提供了深度设计服务后又中标,你可以据此提出质疑或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你关心项目的公正性:
- 关注采购需求的公示内容,看其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 若发现违规嫌疑,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举报。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其中的规则。